香港联交所就《上市规则》的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措施进行咨询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于2020年8月发布了一份《检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的条文》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该咨询文件就《上市规则》第二A章项下联交所的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措施作出多方面的检讨,以确保有关纪律机制持续稳健及有效。咨询期于2020年10月9日结束。

 

对现行纪律机制的主要建议及加强措施如下:

 

  1. 降低现时对个人发出公开声明的门槛

    目前,只有在董事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时,联交所才能行使权力发布针对该人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公开声明,即董事继续任职不利于投资者利益声明(PII声明)。

    联交所建议降低现有门槛,因实在难以判断相关董事的行为是否故意。该修订将为联交所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在必要时向相关董事发布PII声明,而无需证明其行为是故意或持续的。

  2. 加强对个人发出公开声明后的跟进行动及公布规定

    目前,若有相关董事被发出PII声明后仍留任,联交所可指令作出的跟进行动仅限于停牌或取消相关发行人的证券或其任何类别证券的上市地位。

    为培育上市发行人的合规理念、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环境,从而惠及公众投资者,当个案涉及严重不当行为时,联交所可采取以下若干跟进行动︰

    (a) 上市委员会或上市复核委员会可指令在指定期间禁止该上市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及

    (b) 若然被发出PII声明的人士仍继续出任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联交所即可采取跟进行动。

    联交所进一步建议,在联交所针对个别人士作出附带跟进行动的PII声明后,声明中所述的上市发行人的所有公告和公司通讯中均必须提及PII声明, 除非及直至该人士不再是该相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为止。

  3. 增设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对于更严重的不当行为,即董事严重或重复不履行职责,联交所提议了一项新的制裁措施,使其能够发表公开声明,指出该董事不适合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4. 引入间接责任

    联交所亦建议,若出现联交所认为有关人士「… 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导致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所有相关人士均须就违反《上市规则》承担间接责任。

    这些人员可能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专业顾问及其雇员,授权代表,监事和发行人的任何担保人──于有担保的债务证券或结构性产品发行时。

    下列是各类人员所需承担其间接责任的示例:

    (a)财务总监 – 因上市发行人未有于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前取得核数师同意及初步业绩公告严重失实而须承担间接责任;

    (b)营运总监 – 因上市发行人未有及时以及于其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股份押记而须承担间接责任;

    (c)董事会秘书 – 因上市发行人有关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的公告严重失实而须承担间接责任;

    (d)主要股东 – 因上市发行人违反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而须承担间接责任; 

    (e)财务顾问 – 因上市发行人的收购通函严重失实而须承担间接责任。

我们相信透过各项改善措施建议,可进一步确保联交所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纪律处分措施,以提升市场质素和维持香港资本市场持正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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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颂邦

彭颂邦

首席合伙人

艾华迪集团

vincent.pang@avaval.com

日期: 12 Oct 2020 | 标籤: 内部监控, 尽职调查, 企业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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