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於2020年3月發佈了一份有關《企業合併—披露、商譽及減值》的討論文件(以下簡稱「討論文件」)。該討論文件重點探討了4個議題,包括(1)提高收購訊息的披露要求,(2)提高減值測試的有效性,(3)簡化減值測試,以及(4)修改可辨認無形資產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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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收購的披露要求
為緩解部分投資者因缺乏足夠資訊瞭解被收購公司在完成收購後的後續表現和交易能否實現管理層當初訂立的收購目標而產生的憂慮,理事會指出公司應於收購當日披露進行該項交易的戰略理由和商業理據、管理層的收購目標,及用以監測這些目標實現的指標。而在收購完成日後,公司亦須披露有關管理層用於監測和衡量目標實現進度的資訊和指標。這些需予以披露的指標可以是與財務(例如 盈利能力)和/或非財務相關(例如 產品發佈成果)。
此外,理事會建議,公司應就構成商譽的因素作額外披露,例如預期協同效益的性質、金額和實現時間, 以及相關成本。公司亦須對已確認構成商譽的因素提供質性描述,並量化在收購價格中所考慮的預期協同效益。
提高減值測試的有效性
按現時《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以下簡稱「IAS36」)的規定,公司必須至少每年對包含商譽在內的現金產生單位進行一次減值測試。就有關方面,該討論文件也探討了(1)以合理成本提高減值測試有效性的方法;及(2)是否重新引入商譽攤銷。
討論文件的初步結論是,現階段無法設計出一個比目前IAS36中採用的減值測試更高效的測試。
理事會成員就是否重新引入商譽攤銷的議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其中大多數贊成保留現時的減值模型,並否決重新引入商譽攤銷。當中的理據是,缺乏釐定商譽可使用年期的具體依據及商譽攤銷無法有效地衡量管理層對收購決策所履行的責任。
簡化減值測試
理事會提出了三項減免措施以簡化減值測試,當中包括:(1)取消公司每年對以下資產進行減值測試的要求,包括不存在減值跡象的包含商譽在內的現金產生單位、沒有確定可使用年期的無形資產,以及尚無法使用的無形資產;(2)取消對算入未承諾的重組和資產增值現金流的限制;(3)取消需按稅前現金流和稅前折現率估算使用價值的要求。
理事會初步認為,以上措施可以降低進行減值測試的成本和複雜性。
修改可辨認無形資產的範圍
該討論文件亦探討了是否可將部分無形資產歸類為商譽,以減少公司在識別和評估某些無形資產時的成本和複雜性。然而,在考慮持分者的意見後,理事會得出結論,現時並沒充分證據顯示修改可辨認無形資產的範圍是有利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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