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交所要求上市申請人額外披露企業管治及環境、社會及管治信息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最近修訂首次公開招股指引信HKEX-GL86-16(指引信),強調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人的董事會須在上市過程中確保建立所需的企業管治以及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機制,并在招股章程中額外披露,以促進可持續發展、良好企業管治及多元化。根據修訂後的指引信章節E.「業務」3.7(a)及(b),上市申請人應:

 

  1. 建立企業管治以及環境、社會及管治機制,使其在上市時已經符合聯交所規定。申請人的董事會共同負責申請人的管理及營運(包括建立此等機制);及

  2. 盡早委任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讓他們可參與制定必要的企業管治及環境、社會及管治機制及相關政策。

 

這是聯交所繼2019年5月修改指引信, 要求申請人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有關 (i) ESG事宜 (包括環境政策的重要資料,以及其辨認、評估及管理重大ESG風險的程序) 及 (ii) 董事會成員性別多元化事宜之後,進一步提升對上市申請人ESG信息的披露要求。儘管聯交所現階段並未強制要求申請人提交ESG報告,但申請人需對ESG機制及信息披露提前做出準備已成為上市必要的先決條件。

 

有計劃在香港在上市的公司應及早準備,建立良好的企業管治,加強董事會對ESG事宜的管理,識別並控制重大的ESG風險,以應付聯交所就上市申請人ESG相關事宜有機會提出的詢問,同時滿足機構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需要了解到的ESG信息,為日後上市打好基礎。

 

 

參閱修訂後的首次公開招股指引信HKEX-GL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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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4 Aug 2020 | 標籤: ESG 報告, 企業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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