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審閱

根據修訂《企業管治守則》及《企業管治報告》守則,董事會應持續監督發行人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並確保最少每年檢討一次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是否有效,並在《企業管治報告》中向股東彙報已經完成有關檢討。有關檢討應涵蓋所有重要的監控方面,包括財務監控、運作監控及合規監控以及風險管理功能。此外,管理層應向董事會提供有關系統是否有效的確認。

 

艾華迪會對於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設計、效率及有效性提出專業建議,以協助公司建立及維持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我们的審閱根據美國反對虛假財務報告全國委員會的發起組織委員會制定的內部監控 – 整體框架進行。

我們的經驗

透過多年來累積的行業知識和項目經驗,我們能更容易理解客戶的處境和面對的問題,為他們提供符合行業慣例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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