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守则,董事会应持续监督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并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检讨。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以及风险管理功能。此外,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系统是否有效的确认。
艾华迪会对于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设计、效率及有效性提出专业建议,以协助公司建立及维持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我们的审阅根据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制定的内部监控 – 整体框架进行。